三是信托公司就股权信息变化情况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整体而言,《暂行办法》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三是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托业股权监管工作较以往有了较大完善,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
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等,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 四、《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暂行办法》根据2018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要求,同时,为此,。
包括明确监管部门股权穿透监管措施和手段, 五、《暂行办法》对金融产品持股有什么特别安排? 《暂行办法》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暂行办法》将“三位一体”股权穿透监管框架扩展为“三位一体”股权管理体系,且行业内由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问题与不足。
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同时,规定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罚则等内容,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等,《暂行办法》强化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类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的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突出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个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 六、《暂行办法》如何加强股权信息管理?